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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2-02

法律知識 |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?

【婚後用我名義買的房子,離婚後我要分一半給他(她)?】

  • 男女結婚時因為濃情蜜意,通常不會約定夫妻財產制,所以婚後一般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;而法定財產制較為特別的,就是有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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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時常有客人詢問:「婚後用我名義買的房子,離婚後我要分一半給他(她)喔?」,但所謂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是指法定財產制消滅時(如離婚、死亡等),將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間所負債務後,較少之一方可向較多之一方請求「差額一半之權利」,依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所指,所謂差額,係指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,因此該權利之性質,乃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,自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及行使,此部分亦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、106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等判決可參照。所以一般人常說離婚時要分一半財產給對方的意思,並不是指將房子的一半過給對方,因為你們都要離婚了,再讓你們綁在一起共有房子不就很瞎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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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另外,關於是否真能分到「一半」倒也未必,舊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原本就有規定:「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」,亦即法院得斟酌雙方對於婚姻的貢獻程度,而適度調整分配額;最近三讀通過的第1030條之1更將法院斟酌的事項具體化,其中第2項修正為:「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,或有其他情事,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」、並增加第3項:「法院為前項裁判時,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、子女照顧養育、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、婚後財產取得時間、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。」,因此做丈夫的整天喝酒不工作、不幫忙照顧小孩的,或是做太太的整天追劇、不整理家務的,離婚時想要分對方一半財產之權利,應該不太可能囉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 徐慧齡律師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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